(2016)鲁0883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娟与李洪伦、马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李洪伦,马洪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996号原告杜娟,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李洪伦,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马洪雪,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杜娟与被告李洪伦、被告马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杜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娟负担。审判员 孔庆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