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朱进才与兴化市沙沟镇沙北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化市沙沟镇沙北村民委员会,朱进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民终1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沙沟镇沙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沙沟镇沙北一组。法定代表人王进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才,北京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春,北京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进才。上诉人兴化市沙沟镇沙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北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朱进才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沙北村委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才、周美春,被上诉人朱进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沙北村委会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鉴定报告仅仅认定护坡和加宽路面与《沙沟镇沙北村王庄村部前塘西路护坡工程预算》的要求略有不符,但并未涉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以及与坍塌是否有关联性,事实上,案涉工程仅仅是加宽路面与护坡内侧部分坍塌,并未导致与外河相邻的主路面坍塌而导致外河水流入藕塘,被上诉人藕塘淹没是因为外河水位过高而漫入藕塘导致,上诉人一审时提交了被上诉人藕塘因外河水漫入而淹没的照片,即使护坡和加宽路面按照工程预算修建,被上诉人藕塘被淹没的后果同样会发生,故案涉工程未完全按照工程预算修建与藕塘被淹没之间没有直接、必然联系。2、案涉工程系等外工程,上诉人是基于防止水土流失、保持路基稳定、便利村民出行等目的在原有主路面的基础上修建了案涉护坡和加宽路面,投入使用后该工程发挥了上述作用,系惠民工程,因建设该工程时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予以参照,故上诉人自行制定了工程预算,并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做了一定的调整,案涉工程已经实现了其建设用途,其工程质量没有问题,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相关证据,护坡和加宽路面坍塌、被上诉人的藕塘被淹没系自然灾害导致,属于不可抗力,系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属于双方塘口承包合同约定的、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的风险,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在面对自然灾害时,上诉人并无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4、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交了购买藕苗、龙虾种苗等收据、兴化市农业局沙沟农业技术推广站《藕田套养小龙虾》的文章等材料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一审对于收据等证据并未采纳,却引用《藕田套养小龙虾》一文中的数据作为其认定被上诉人损失的依据错误,根据双方的塘口承包合同第一条,被上诉人自称藕塘淹没导致藕全部死亡、龙虾爬失没有依据,其在藕塘中擅自养殖小龙虾系其自行违反合同、擅自作出的养殖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其在养殖小龙虾的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上诉人均无赔偿责任,双方承包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包塘口后应当修圩,因未修圩导致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5、护坡和加宽路面于2014年6月建成,上诉人沙北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朱进才于2014年11月25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朱进才自费修筑四周圩堤,故双方均就护坡和加宽路面并非圩堤已经达成共识,一审将护坡认定为圩堤的一部分错误;6、本案系侵权纠纷,故被上诉人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被上诉人只能主张因上诉人过错而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7、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损失数额错误,上诉人曾经对被上诉人举证的文章的三性提出异议,并要求出具该文章的单位出庭接受质询,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向兴化市农业局沙沟农业技术推广站、兴化市沙沟镇农业服务中心核实《藕田套养小龙虾》一文的相关内容,两单位均申明出具给朱进才的《藕田套养小龙虾》一文只是作为高效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意见之用,不得作为任何经营收入来源凭证,故该文章只是推广性的宣传文章,并非权威数据,而一审判决也称文章中亩产效益是否经过严格的调研论证不得而知,该文章未经查证属实就不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每亩藕塘承包金500元,一审判决引用《藕田套养小龙虾》一文,不予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藕种损失、龙虾苗损失,直接酌情认定被上诉人每亩已投入成本和效益损失5100元,该认定违背市场规律,放大了被上诉人收益;8、一审判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70%,那么鉴定费上诉人最多承担七成,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14247元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加重了上诉人的经济负担。被上诉人朱进才答辩称:1、被上诉人没有违背合同第三条及第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在圩堤上修筑了防水墙,也就是圩堤;2、上诉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鉴定报告能够证明,导致洪水冲塌加宽路面和护坡,防洪墙因此倒塌;3、被上诉人并非不劳而获,获得非法利益,上诉人没有赔偿防水墙的损失5850元、塘内余留藕种32000元、塘内龙虾苗8000元、塘内鱼种1750元,总共计人民币47600元整。朱进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沙北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16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6日,沙北村委会为消除村部前西路水土流失的隐患,确保路基稳定,制定了《沙沟镇沙北村王庄村部前塘西路护坡工程预算》。后根据该预算经公开招投标,沙北村委会于2014年5月12日与童继祥签订了《沙沟镇沙北村村部前西路护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后者进行了施工建设。该护坡工程全长约95m。2014年11月25日,朱进才与沙北村委会签订了塘口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本村王庄责任区学校面前塘口16亩发包给朱进才种植荷藕,承包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每年承包金8000元;承包期间,朱进才自费修、筑四周圩堤,其标准自定。朱进才所承包的塘口,其东南北三面均为土圩,西面即为沙北村委会上述建设的护坡和加宽路面,与外河仅隔包括该护坡和加宽路面在内的一段水泥路段。朱进才为使用需要,在护坡与加宽路面间的沟槽内增加了12cm厚、高度为三皮砖的砖砌挡水墙。2015年8月10日,因受13号台风“苏迪罗”的影响,沙沟镇发生强降雨,沙北村外河水位猛增,上述护坡和加宽路面北侧约30m于8月11日发生塌方,朱进才的藕塘被淹没。经朱进才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护坡及加宽路面的质量是否符合2014年5月6日的工程预算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出具鉴定检测报告,认为现场护坡工程基础以上部分做法与预算中要求有不符之处:1、土坡表面未铺设土工布;2、护坡采用预制楼板加钢筋混凝土现浇面的做法与预算说明不符;3、护坡顶部现浇混凝土压顶未按预算要求施工。其工程质量不符合2015年5月6日工程预算的要求。上述事实有《沙沟镇沙北村王庄村部前塘西路护坡工程预算》、招标简章、《沙沟镇沙北村村部前西路护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朱进才与沙北村委会签订的塘口承包合同、沙沟镇水务站出具的2015年13号台风水位雨量记录、照片、鉴定检测报告及朱进才、沙北村委会的陈述在卷佐证。朱进才主张因护坡垮塌导致藕塘被水淹没,荷叶淹没于水中,导致藕全部死亡,龙虾爬失,使其塘口全年无收。朱进才主张的损失及其相关依据如下:1、修筑挡水墙的费用4000元。朱进才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2、藕塘的产值损失104000元,以每亩6500元按16亩计算。朱进才提供了兴化市农业局沙沟农业技术推广站于2016年3月12日出具的《藕田套养小龙虾》的文章。该文章称藕田套养小龙虾是新型高效模式,并分述了藕田选择、开挖围墙虾坑、清塘消毒、苗种放养、种草投螺、饲料喂养、水质调控、施肥管理、防治病虫等关键技术要求,最最后结论为按此养殖方式可亩产小龙虾75公斤、荷藕1500公斤,亩产值6500元,亩效益3000-3500元。3、藕种损失25000元。朱进才主张养藕除第一年需投入藕种外,第二年淘藕后因塘内遗有藕种,无需再行投放藕种,所遗藕种约为25000元。4、龙虾苗损失20000元。朱进才主张龙虾于第一年收成后,尚余1000斤龙虾苗,以20元/斤计算。5、精神损失费1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的鉴定报告,沙北村委会所建设的护坡和加宽路面工程质量未达到2014年5月6日工程预算的要求。其北侧约30m发生坍塌与13号台风所引起的强降雨和外河水位猛涨虽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强降雨和外河水位猛涨仅是外因,内因是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承受雨水冲刷、挤压的能力下降。故沙北村委会主张护坡和加宽路面的坍塌完全是因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该护坡的作用虽系防止水土流失,不具备防洪作用,但该护坡事实上已成为了朱进才所承包藕塘西侧圩堤的一部分,其坍塌与朱进才藕塘被淹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朱进才藕塘被淹造成藕种死亡、龙虾爬失,当年没有收成,沙北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沙北村委会所建护坡其内在质量问题与外在天气因素导致坍塌的原因力的大小,以沙北村委会承担朱进才损失的七成为宜。朱进才所受的损失应为先期投入损失和该养殖季可得利益损失之和。朱进才主张的修筑挡水墙的费用,因挡水墙只是其中一段损毁,只应赔偿损毁部分的损失,但朱进才对修筑费用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该损失金额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故对此不予支持。朱进才主张的藕塘的产值损失,其虽提供了兴化市农业局沙沟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藕田套养小龙虾》的文章,但该文章只是以推广养殖技术为目的,文章中亩产效益的认定是否经过严格的调研论证不得而知,朱进才现有的投入和技术也不能达到文章中所述的要求,故该文章中对藕田套养小龙虾亩产效益的认定,只能作为本案认定损失的参考。文章中称亩产效益为3000-3500元,鉴于上述因素,酌定亩产效益为2500元。朱进才现主张的产值损失104000元是根据该文章中亩产值6500元而计算得出。亩产值应为当季所有投入成本加所产生的效益之和,而朱进才藕塘被淹没发生在当季8月,其应投入的成本尚未完全产生,其要求在损失中计入全部投入成本没有事实依据。参照上述文章的数据,每亩的投入成本约为3000元,考虑前期清塘消毒、苗种放养等投入所占当季全部投入的比例较大,故酌情认定朱进才每亩已投入的成本为2100元。综上,朱进才每亩投入成本和效益损失认定为4600元,按16亩计算为73600元。因文章中未考虑养殖塘口的承包金成本,故朱进才的投入成本尚应计入当年的承包金8000元。朱进才主张的藕种损失25000元和龙虾苗损失20000元,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认定。朱进才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无相关法律依据,也不予认定。朱进才的总损失认定为81600元,沙北村委会应赔偿57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兴化市沙沟镇沙北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朱进才57120元。二、驳回朱进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鉴定费13000元,合计16560元,由朱进才负担2313元,兴化市沙沟镇沙北村民委员会负担14247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沙北村委会向本院提交:兴化市农业局沙沟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申明,证明《藕田套养小龙虾养殖模式》是作为技术意见之用,不能作为经营收入来源的证明,一审法院以上述文章作为参照来确定朱进才的损失没有依据。被上诉人朱进才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朱进才向本院提交兴化市沙沟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藕田套养小龙虾》文章证明其亩产值。上诉人沙北村委会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的出具单位是沙沟农技站,藕田及小龙虾属于水产类,应当由水产站出具,该证明超越了农技站的职能范围;该技术并没有在任何刊物上发表,也没有得到任何的实验检验,仅是一种主观说法;该文章标点符号错误,亩产值按照其计算方法可达1万元,但其结论为亩产值7500元以上,属于计算错误,一亩田能产值1万元,与其一审所说6500元不相符,也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该文章落款单位与一审中文章单位不一致。本院认为,对于兴化市农业局沙沟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申明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一审法院将其作为被上诉人朱进才亩产值参考并无不当,二审中朱进才提交的《藕田套养小龙虾》文章与一审中提交的《藕田套养小龙虾》部分数据存在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2、如需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以及上诉人应当赔偿数额为多少。关于争议焦点1,上诉人沙北村委会认为,被上诉人朱进才的损失系不可抗力导致,上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证明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而与侵权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同时侵权人没有过错,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特大暴雨是护坡及新建路面垮塌导致朱进才损失原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原因。首先,该藕塘与河流仅一路之隔,当台风引发洪水时,水流必然漫入藕塘内,洪水对于朱进才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原因;其次,护坡及加宽路面塌方导致朱进才所砌防水墙倒塌,亦加重了朱进才的损失。上诉人沙北村委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朱进才应当自行修筑圩堤,根据该塘口的地理环境,该护坡事实上已成为了朱进才所承包藕塘西侧圩堤的一部分,朱进才在护坡及加宽路面的缝隙间修建防水墙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上诉人沙北村委会主张护坡和加宽路面的坍塌完全是因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的鉴定报告,沙北村委会所建设的护坡和加宽路面工程质量未达到2014年5月6日工程预算的要求,虽然该护坡和拓宽路面的建设目的为防水土流失,但上诉人沙北村委会建设和管理该护坡和拓宽路面时应当采取合理且必要的防护措施来避免坍塌发生,但上诉人沙北村委会在护坡和拓宽路面的建设、管理、维护中存在诸多不当,事故发生当天出现台风天气,河水出现暴涨,沙北村委会亦未采取合理的排涝措施,导致护坡及加宽路面坍塌,故上诉人应当对朱进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属于多因一果导致的损失。在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中具有两个以上原因,各个不同的原因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应当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2,被上诉人朱进才虽然于一审中提供了人工费、龙虾苗费用、电费、药费等损失的证明,但对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确定。藕塘被淹没,藕塘的损失实际上已经无法确定,一审法院根据沙沟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藕田套养小龙虾》文章结合朱进才养殖的实际情况,酌定朱进才每亩已经投入的成本和效益损失为4600元,属于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其酌定每亩的成本效益损失46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沙北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上诉人兴化市沙沟镇沙北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惠平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宗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