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郑祥荣与黄永树、田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荣,黄永树,田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807号原告:郑祥荣,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黄永树,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田志兰,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祥荣诉被告黄永树、田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祥荣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祥荣撤回对被告黄永树、田志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郑祥荣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