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卓泰宾馆酒店用品店申请黄泽杨、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泰宾馆酒店用品店,黄泽杨,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卓泰宾馆酒店用品店,现住拉萨市。经营者胡诗刚,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经商,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泽杨,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黄泽杨,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卓泰宾馆酒店用品店与被执行人黄泽杨、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藏010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泽杨、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存款信息,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在拉萨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即四川省新都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财产线索,但至今未收到回函且被执行人黄泽杨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现无力偿还本案涉及标的,被执行人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且其名下无任何供法院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卓泰宾馆酒店用品店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冬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