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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占清与白迷城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清,白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清,男,汉族,60岁。被执行人白迷成,又名白媚成,男,汉族,56岁。刘占清与白迷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迷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白迷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迷成公积金账户的存款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