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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行申请望奎欧瑞喜科技有限公司、谢某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行,望奎欧瑞喜科技有限公司,谢兆刚,黎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行,地址望奎县中央大街202号。负责人;李明扬,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望奎欧瑞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望奎县城西交通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沈庆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兆刚,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黎秀萍,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行与被执行人望奎欧瑞喜科技有限公司、谢兆刚、黎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望奎欧瑞喜科技有限公司、谢兆刚、黎秀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斌代理审判员  杨彦辉代理审判员  丛开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增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