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赵淑芳与陇西县农村供水管理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芳,陇西县农村供水管理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161号原告赵淑芳,女,汉族,1973年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付城,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陇西县农村供水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王君仁,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莫建新,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淑芳诉被告陇西县农村供水管理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赵淑芳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淑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