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刘成香,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宛永祥,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刘成香与宛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宛永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宛永祥在中国工商银行旌德支行账号13×××26账户内存款79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