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宁与郑能志、肖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郑能志,肖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宁,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王塔冲*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69********。被执行人郑能志,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柳塘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被执行人肖宏珍,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柳塘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2********。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