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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宁与郑能志、肖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郑能志,肖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宁,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王塔冲*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69********。被执行人郑能志,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柳塘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被执行人肖宏珍,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柳塘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2********。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