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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朝斌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朝斌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朝斌,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朝斌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朝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11时许,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民警周某带领协警李某、王某1、王某2在孟津县朝阳镇帝安饭店门外洛吉路上按照122指令拦截一辆号牌为豫C×××××的未年检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李某拦截该车欲让驾驶该车的被告人宋朝斌依法接受检查,宋朝斌停车后又突然加速开车逃窜,该车的左侧观后镜将李某带倒在地,致李某的右桡骨远端骨折,后该车被支援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的右桡骨远端骨折(属长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宋朝斌主动到孟津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朝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周某、王某1、宋某、王某2、陈某的证言,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情况说明、证明,孟津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朝斌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朝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李某的谅解,对被告人宋朝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朝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朝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谢晓涛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