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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南京金色海岸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南京金色海岸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98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金色海岸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南路66号明珠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汪志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南京金色海岸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金色海岸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云于2016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土地、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何 洋执行员  芮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