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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典明与陈春平、黄雪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典明,陈春平,黄雪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1433号原告:李典明,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平,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黄雪英,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元,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城,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典明与被告陈春平、黄雪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典明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典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47元,减半收取计9974元,由李典明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