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壮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11号罪犯马壮,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4日作出(2003)柳市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604.65元。被告人马壮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2003)桂刑复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马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裁定,将罪犯马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11月16日又作出裁定,将罪犯马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2月5日、2012年7月13日、2014年7月14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马壮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马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壮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05.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其户籍所在地的湖南省隆回县荷田乡长鄄村村民委员会、隆回县荷田司法所、隆回县荷田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