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子豪与被执行人张良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豪,张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杨子豪,男,200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法定代理人杨哲,系申请执行人杨子豪之父。法定代理人吕红妹,系申请执行人杨子豪之母。被执行人张良田,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委托的申请执行人杨子豪与被执行人张良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韧审 判 员 沈振杰审 判 员 胡湘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