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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小凡,龙治华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1刑初1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华宇,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怀文,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治华(曾用名:龙宇),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4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小凡(绰号:臭皮蛋),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国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及被告人蒋华宇的辩护人张怀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9日,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三人共谋实施盗窃。当日凌晨,三人先到秀山火车站附近盗窃未果,后由陈小凡驾车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乜敖董岔路口,陈小凡在车中等待,蒋华宇、龙治华二人下车步行至乜敖董降压站附近的“某超市”,将该超市内的40余条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5582元。2.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龙治华伙同其侄儿龙某(另案处理)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新街的“某副食店”内将40余条香烟及4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728元。3.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廖家湾路段的“某超市”内盗窃了12条香烟及5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654元。4.201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街上某婴儿店内将收银盒内的200余元现金盗走。5.2015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柴竹巷杨某1的家中,将杨某1的一部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和20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6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289元。6.201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杨某2(另案处理)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七十坝马某家中盗走了800余元现金。7.2015年10月4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万人小区“某超市”内盗窃了20余条香烟及5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202元。8.2015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杨某2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灵镇马路居委会“某百货”内盗窃了200余条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8618元。9.2015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杨某2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官桥居委会“某超市”内盗窃了700余元现金、两部苹果手机、3条香烟及几包散烟。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4000元、被盗香烟价值1054元。10.2015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新兴中学岔路口杨某3家中盗窃了300余元。11.2015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武营居委会“某超市”内盗窃了10余条香烟、80余包散烟及3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722元。12.2015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光金”(另案处理)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新庄村“某超市”内盗窃了23包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274元。13.2015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光金”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某超市”内盗窃了35条香烟及5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193元。14.2015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光金”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街上“某布店”内盗窃了400余元现金。15.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吏目村杨某4的家中盗窃了价值687元香烟及200余元现金。16.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吏目村李某1家中盗窃了4000余元现金及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0元。17.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廖某的家中盗窃了27部手机及一部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905元。18.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花园董李某2家中盗窃了一部步步高手机及2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蒋华宇、龙治华涉案数额巨大,陈小凡涉案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小凡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华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蒋华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华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归案后有退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华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9日,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三人共谋实施盗窃。当日凌晨,三人先到秀山火车站附近盗窃未果,后由陈小凡驾车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乜敖董岔路口,陈小凡在车中等待,蒋华宇、龙治华二人下车步行至乜敖董降压站附近的“某超市”,将该超市内的40余条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5582元。2.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龙治华伙同其侄儿龙某(另案处理)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新街的“某副食店”内将40余条香烟及4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728元。3.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廖家湾路段的“某超市”内盗窃了12条香烟及5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654元。4.201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街上某婴儿店内将收银盒内的200余元现金盗走。5.2015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柴竹巷杨某1的家中,将杨某1的一部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和20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6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289元。6.201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杨某2(另案处理)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七十坝马某家中盗走了800余元现金。7.2015年10月4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万人小区“某超市”内盗窃了20余条香烟及5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202元。8.2015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杨某2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灵镇马路居委会“某百货”内盗窃了200余条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8618元。9.2015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杨某2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官桥居委会“某超市”内盗窃了700余元现金、两部苹果手机、3条香烟及几包散烟。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4000元、被盗香烟价值1054元。10.2015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新兴中学岔路口杨某3家中盗窃了300余元。11.2015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武营居委会“某超市”内盗窃了10余条香烟、80余包散烟及3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722元。12.2015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光金”(另案处理)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新庄村“某超市”内盗窃了23包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274元。13.2015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光金”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某超市”内盗窃了35条香烟及5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193元。14.2015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伙同“光金”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街上“某布店”内盗窃了400余元现金。15.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吏目村杨某4的家中盗窃了价值687元香烟及200余元现金。16.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吏目村李某1家中盗窃了4000余元现金及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0元。17.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廖某的家中盗窃了27部手机及一部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905元。18.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二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花园董李某2家中盗窃了一部步步高手机及2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00元。另查明,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25日、2016年3月17日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蒋华宇退还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手机一部,被告人陈小凡退还赃款48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害人黄某1、黄某2、沈某、杨某1、杨某3、刘某、李某1、池某、李某2、陈某、马某、廖某、沈某、杨某4、李某3、田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母某、田某2、杨某5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领条;监控视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小凡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小凡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华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华宇、陈小凡有退赃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蒋华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华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归案后有退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华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华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龙治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华宇的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被告人龙治华的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三、被告人陈小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蒋华宇、龙治华、陈小凡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审 判 员  刘 洪人民陪审员  白天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