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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8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8531号原告张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辽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考虑决定撤诉,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余款62.5元退还原告张某。审判员  崔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