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支左与被告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支左,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1825号原告:杜支左,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桂艳,女,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被告: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公司,住所:开原市新城街老人委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史宇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锐,系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支左与被告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支左诉称:2012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60万元及利息58.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公司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不一致,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支左的起诉。诉讼费15490.00元,退回原告杜支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