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曌与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曌,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934号申请执行人陈曌,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BCD座BCD栋907号。法定代表人方卓,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湘0104民初2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83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128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卓明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