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1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海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章,金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0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海章,男,1947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金祖祥,男,1945年4月23日出生。罗海章申请执行金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海章要求被执行人金祖祥给付人民币1819700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金祖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祖祥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和平大道×号白沙门温泉度假村×座×号、海口市宝泰温泉花园×号楼×的房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祥均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