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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陈万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9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万六,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10日,同年9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万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万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陈万六在重庆市江津区菜市场,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扒窃被害人李某手提包内的一个绿色针织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0元。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陈万六在重庆市江津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陈万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万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万六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万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代某、许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陈万六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人民币1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万六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万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万六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0元。上列罚金、退赔款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