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孙忠超、孙宝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孙忠超,孙宝松,孙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行长。被执行人孙忠超。被执行人孙宝松。被执行人孙金波,198711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忠超、孙宝松、孙金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合议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