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由某某1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由某某1,由某某2,由某某3,郭某某2,孙某某1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43号申请人:由某某1,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由某某2,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由某某3,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郭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1,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郭某某2,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某某1,女,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由某某1与由某某2、由某某3、郭某某1、郭某某2、孙某某1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由智勇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光州路西区3#楼三层东南角的房屋,由甲方由某某1继承,归甲方由某某1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由某某1与由某某2、由某某3、郭某某1、郭某某2、孙某某1于2016年10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沄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