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116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陆宝军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邱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