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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116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陆宝军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邱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