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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盖艳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艳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刑初445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艳辉,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5月25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艳辉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宋晓捷、代理检察员解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艳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盖艳辉事先携带一把管制刀具和一把水果刀,驾驶一辆暗红色踏板摩托车在东港市大东管理区东港路上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驶至东港市香都大市场时,发现于某某右手臂上戴着一条黄金手链,便尾随至东港路站前交通岗南侧100米处,上前用手拍于某某右胳膊一下,趁于某某慌乱之际,将于某某右手臂上的黄金手链抢走后驾驶摩托车离开。于某某发现手链被抢,便去追赶被告人盖艳辉,追赶不上后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12时许,在东港市第四中学对面的食杂店内将被告人盖艳辉抓获,扣押从其身上搜查出的涉案黄金手链并发还给被害人于某某。经估价鉴定,涉案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807元。被告人盖艳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盖艳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管制刀具认定表、监控截图、指认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黄金质量保证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抓捕经过及被告人盖艳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盖艳辉携带凶器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盖艳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盖艳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一人民陪审员  刘佳儒人民陪审员  常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清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