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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池州市金火炬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金火炬架业有限公司,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794号之一原告:池州市金火炬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飚,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镇区。法定代表人:赵正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皖1702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2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现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应反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基本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处基本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俊审 判 员  汪淑云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