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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孔德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德阳,男,1991年4月3日出生于本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南市谢家集区。2016年6月15日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德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德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德阳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家中,容留李某及王某某(1998年6月13日出生)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德阳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家中,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德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王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德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德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孔德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德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轩子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