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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钟伟达与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伟达,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7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伟达,男,汉族,1954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剑锋,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卢湾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姜荣兴,总经理。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钟伟达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钟伟达申请再审称,系争拆迁协议未将其女婿和外孙计入应安置人口存在错误,协议中约定的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6,800元无法律依据。系争协议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房屋动迁拆有限公司辨称,系争协议为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已基本履行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及基地政策,上诉人的女婿和外孙不符合计入应安置人口的条件,即使计入,对再审申请人户的安置补偿利益也不产生影响。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系争协议对签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清楚全面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钟伟达的女婿系外籍人士,钟伟达的外孙出生于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按照房屋拆迁相关规定及基地政策,两人均不符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条件。钟伟达在系争协议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撤销系争协议,显然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钟伟达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钟伟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伟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 军审 判 员  陈振宇代理审判员  黄自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