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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詹祖洋与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祖洋,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3民初1243号原告:詹祖洋,男,生于1973年3月30日,汉族,工人,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枝江市仙女工业园仙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7037863M。法定代表人:赵中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詹祖洋与被告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祖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发、被告俊图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祖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俊图公司支付下欠工资9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詹祖洋到俊图公司工作,岗位是办公室司机,年薪30000元,工资一直未发,至2013年12月共下欠工资90000元。2015年1月,俊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中俊签字认可并计入公司往来帐内,詹祖洋2016年3月30日申请仲裁。枝江市仲裁委认为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未对90000元作出处理。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俊图公司辩称,是否欠詹祖洋的工资90000元,公司需要核实,詹祖洋提供的证据应是俊图公司所掌握的财务记录,詹祖洋取得该证据的来源不合法,请求法院驳回詹祖洋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詹祖洋到俊图公司工作,岗位是办公室司机,年薪30000元。詹祖洋在俊图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未发放工资,2013年12月20日之后詹祖洋再未到俊图公司工作。2015年1月16日,经结算俊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中俊在《詹祖洋往来明细》签字“下欠壹拾贰万捌仟玖佰柒拾肆元整,¥128974。属实”其中一项注明2011年—2013年工资金额90000元。詹祖洋2016年3月30日申请仲裁,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枝劳仲案字(2016)第088号裁决,以詹祖洋申请仲裁超过一年的时效而驳回了詹祖洋的仲裁请求。詹祖洋不服仲裁,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詹祖洋往来明细》、枝劳仲案字(2016)第088号裁决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詹祖洋提供俊图公司尚欠其工资90000元,有俊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中俊在《詹祖洋往来明细》结算签字认可。俊图公司虽对詹祖洋的工资提出异议,但未提供2011年至2013年向詹祖洋已发放工资的证据,俊图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俊图公司依法应支付给詹祖洋下欠工资9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内支付原告詹祖洋工资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