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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奇台县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水利工程分公司、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江、万之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水利工程分公司,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江,万之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1298号原告:奇台县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水利工程分公司。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庆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忠,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男,汉族。被告:万之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水利工程分公司、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江、万之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奇台县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原告奇台县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61元,减半收为9830.50元,退回原告奇台县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9830.50元。审 判 长  胥 维审 判 员  陈玉燕人民陪审员  韦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