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娟、邢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换,孟娟,邢永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换,女,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孟娟,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邢永钢,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王小换申请执行孟娟、邢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日立案。执行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娟、邢永钢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艳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