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洁申请执行张爽、盛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洁,张爽,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45-2号申请执行人周洁,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爽,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被执行人盛勇,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7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张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4、15幢及地下室-1层车位-109号(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21342号),限令其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4、15幢及地下室-1层车位-109号(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2134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