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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南通恒宏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恒宏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恒宏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076号原告:南通恒宏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法定代表人:李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永安,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经理。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经济开发区国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栾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南通恒宏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恒宏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恒宏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佐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