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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雄志与被告湖南中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肖、彭小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湖南中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彭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民初100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连,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中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安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某。被告彭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湖南中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贺宏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喜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