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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德州胜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张志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胜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志慧,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927号原告:德州胜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向阳南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金维曙。委托代理人:赵玉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慧。第三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仝明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6年9月26日收案后,即日给原告德州胜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载明原告需7日内预交诉讼费5333元,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秀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