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敏 庞伟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敏,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86885-2。法定代表人徐军,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敏,女,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庞伟,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泸县福集镇。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敏、庞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敏、庞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敏名下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15幢6层13号的房产,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11月23日之前偿还贷款利息部分,若届时未按期偿还,则对被执行人杨敏名下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敏、庞伟应继续履行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