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覃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刘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