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薇薇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薇薇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被 告 人 杨 薇 薇 玩 忽 职 守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晋02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薇薇,男,1983年6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武少军,山西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薇薇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薇薇及其辩护人武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大同市大富翁商场负一层游戏厅从2013年起至2016年5月29日经营期间,一直存在涉赌行为,时任大同市城区文化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队员的被告人杨薇薇,在履职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该游戏厅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能够长期存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反映强烈。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薇薇在大同市城区文化局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工作懈怠,监管失职,致使该队辖区内某游戏厅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反映强烈。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薇薇辩称,其职责是协助领导监管网吧和新闻出版市场,在工作中由于缺乏主动性,没有顾全大局,忽略单位集体利益,对文化市场发现的新问题没有认识到,接受公诉机关的指控,尊重法庭判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事实不存在,指控罪名不能成立: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对娱乐场所涉及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公安机关。2、被告人杨薇薇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网吧、图书、音像等工作,负责娱乐场所的是尉旭东,即使被告人参与了娱乐场所的监管活动,仅仅是配合工作,而不是履行岗位职责的责任人。3、无证据证实大富翁游戏厅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4、被告人工作认真,多次受到表彰,不存在懈怠、监管失职的行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大同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印发《大同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分解图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杨薇薇负责对网吧、图书、音像、复印等进行监管。经审理查明,大同市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2010年成立,受大同市城区文化局的委托,负责大同市城区范围内的文化娱乐场所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被告人杨薇薇是该队事业编制执法人员。大同市大富翁商场负一层游戏厅从2013年起一直存在经营赌博游戏机的行为,由于被告人杨薇薇在执法检查中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能发现该游戏厅的违法经营行为,致使该游戏厅经营的赌博活动长期存在。直至在中央、省委、公安部主要领导指示下,在相关的打击黄赌毒专项活动中,于2016年5月29日被查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反映强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证实本案经群众举报后予以立案侦查。2、大同市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大同市城区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关于调整大同市城区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机构规格的通知”的文件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综合执法队出具的证明、大同市城区文化局关于管辖区域范围的划分以及业务范围的说明、大同市城区文化局关于文化局与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的关系说明、大同市城区文化局城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委托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解读等材料,证实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2010年成立;受大同市城区文化局的委托,以大同市城区文化局的名义,对全区的文体经营单位检查执法;被告人杨薇薇是该队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大富翁游戏厅在城区文化局管辖范围之内。3、大同市城区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关于调整工作分工的会议纪要、单位职责材料,证实该执法队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和查处文化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同时证实从2014年12月18日起该执法队的工作由贾某负责,被告人杨薇薇任执法检查办公室主任,负责文化市场和体育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证实该条例规定内容是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依据。5、赌博机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照片说明、平面示意图、山西省公安厅对大富翁等娱乐场所查获的开设赌场案件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证实大富翁游戏厅存在以赌博机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6、2015年、2016年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材料,证实该执法队在2015年、2016年对大富翁游戏厅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时均未发现该游戏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7、证人赵某某、曲某某、杨某某、尉某某、赵某、霍某(执法队队员)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和2016年3月,由队长贾某带队,被告人杨薇薇等执法队员对大富翁负一层游戏厅进行了执法检查,未发现该游戏厅有违法行为。8、证人徐某某、叶某某、邱某某、马某某、郑某某、邱某琪等人的证言,证实大富翁游戏厅从2013年9月开始经营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文化局执法队检查时在游戏厅里看一下机器摆设和有无未成年人就走了。赌博机开了多年,执法队的人肯定知道。9、被告人贾某(另案起诉)的供述,证实由贾某带队,于2016年3月对大富翁游戏厅进行了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以杨薇薇和尉某某为主。10、被告人杨薇薇的供述,证实其2015年和2016年参与了由贾某带队的对大富翁游戏厅的检查,未发现赌博机。11、山西省公安厅调查组关于对“5.29”涉赌案件责任追究调查意见的情况通报、大同日报关于严打整治活动的报道材料,证实涉黄赌毒等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所辩对娱乐场所涉赌行为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公安机关的意见。经查,城区文化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执法队的执法权来自城区文化局的委托,城区文化局历年执法范围的委托条目中虽然没有明确书写游艺娱乐场所字样,但在执法依据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针对的是游艺娱乐场所的违规行为,而执法队也根据文化局提供的名单对大富翁游戏厅进行了检查,故首先可以确定被告人所在执法队对游艺场所具有执法检查的职责。其次,从执法队适用的执法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执法队有权对游戏机的内容进行核查,对违反相应规定的情形有权进行查处。故认定执法队对游戏厅违反规定的涉赌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辩被告人杨薇薇不负责娱乐场所监管活动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网格化管理的相关材料均为复制件,真实性不能确认,故对相应证据不予采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杨薇薇的工作职责仅限于网吧、图书、音像等。该执法队每次执法时,被告人杨薇薇均参与,而且另案起诉的被告人贾某及其他执法队员均证实执法以杨薇薇与尉某某为主,故认定被告人杨薇薇对娱乐场所具有监管职责。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辩无证据证实大富翁游戏厅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杨薇薇的供述可知,在对大富翁游戏厅的检查中,被告人杨薇薇未对游戏机的涉赌内容进行核查,足以说明其没有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正是由于被告人杨薇薇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大富翁游戏厅的赌博活动长期存在,并最终与本市其它的黄赌毒活动共同发酵,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才被反映至中央有关部门,足以说明被告人等玩忽职守行为与这一恶劣社会影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薇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娱乐场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自己工作监管范围内赌博活动长期存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薇薇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但这一恶劣影响的形成不是执法队一个部门、或一个人的过失完全造成,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薇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 晓 忠审判员 贾同彬人民陪审员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祥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