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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春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约先,杜春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刘约先,男,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杜春年,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刘约先与杜春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春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本金43750元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