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梁宝与于海东、陈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于海东,陈国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771号原告:梁宝,男,1946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阳,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东,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陈国海,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主要负责人:史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秀,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欣宇,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宝诉被告于海东、陈国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梁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8元(已减半),由原告梁宝负担。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林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