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奥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奥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强,张亚,冯佳佳,宋海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541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蒙古,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奥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43223-9.住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断104号五交化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冯佳佳,女,1991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和平路**号院**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91********。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强,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亚,女,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冯佳佳。被告:宋海政,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奥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强、张亚、冯佳佳、宋海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