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文元与王德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元,王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恢102号申请人朱文元,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宜良县。被执行人王德光,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住宜良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文元与被执行人王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宜民三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文元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596.5元、申请执行费209元,共计2080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10596.5元,申请人朱文元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和2016年10月20日领取、2016年7月7日宜良法院司法救助申请人朱文元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执120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建华审判员 段江林审判员 王中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鹏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