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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冯银辉与郑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海霞,冯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海霞,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朋、李昆(实习律师),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银辉,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海霞因与被上诉人柳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八民初字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海霞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海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海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郑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