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生孝与金坛市金泽标米专业合作社联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孝,金坛市金泽标米专业合作社联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2645号原告张生孝。被告金坛市金泽标米专业合作社联社。代表人XX华,该社负责人。原告张生孝与被告金坛市金泽标米专业合作社联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生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生孝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生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张生孝负担。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