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礼平与浙江武义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平,浙江武义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629号原告:张礼平,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方雪松、储勇俊(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武义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壶山下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徐越,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宣龙、徐朝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平与被告浙江武义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礼平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礼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礼平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孟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