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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付立群与七台河市大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立群,台河市大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付立群,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尚家镇平房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东煤矿,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定代表人:金福鹤,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付立群与七台河市大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666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66051.4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东煤矿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付立群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66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