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庆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冉,克拉玛依市庆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庆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冉,克拉玛依市庆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2074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梅,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拉玛依市庆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长征路。法定代表人:李冉,职务不详。被告:李冉,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告:克拉玛依市庆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188号银苑小区底层商铺住宅楼1-2-1003室。法定代表人:李盛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庆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冉、被告克拉玛依市庆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9.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904.6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904.65元。代理审判员 徐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