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浙江亚龙贴纸印业有限公司,李景威,王冬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766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负责人:叶肖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缪仁昱,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文伟,该银行职员。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威。被告: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柱。被告: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苏仙。被告:浙江亚龙贴纸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他。被告:李景威。被告:王冬蜜。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以下简称苍南交通银行)诉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浙江亚龙贴纸印业有限公司、李景威、王冬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5万元,期内利息510901.49元,期内复利(截止到2016年6月2日为11333.9元;另以510901.49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8.797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14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8.7975%计算);二、若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6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若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以北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厂房内的设备(详见抵押设备清单),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被告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判令被告浙江亚龙贴纸印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判令被告李景威、王冬蜜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2年320最抵字52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以北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与原告在2012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63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等。同时约定,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抵押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320最抵字516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以北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厂房内的40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2013079]为其与原告在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7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等。同时约定,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抵押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320最保字51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人民币18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约定,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2015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2014年320最保字01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5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人民币13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约定,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2015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浙江亚龙贴纸印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2015年320最保字01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浙江亚龙贴纸印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人民币13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约定,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2015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李景威、王冬蜜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2015年320最保字01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景威、王冬蜜为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5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人民币215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约定,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在上述担保合同担保项下,2015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2014年320贷字040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49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到期日为2016年6月2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5.865%);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结息,贷款到期后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1495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0日,并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归还利息7107.42元,2015年12月21日归还利息2.04元,2015年1月16日归还利息3万元。被告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95万元及期内利息510901.49元、逾期利息、复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495万元,期内利息510901.49元,期内复利(截止到2016年6月2日为11333.9元;另以510901.49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8.797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14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8.7975%计算);二、如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1-2012-016-0137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2年320最抵字52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863万元为限;三、如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其所有的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以北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厂房内的40台设备(详细抵押物见清单)[动产抵押登记书:2013079]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320最抵字516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700万元为限;四、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3年320最保字51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800万元为限;五、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对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4年320最保字01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300万元为限;六、浙江亚龙贴纸印业有限公司对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5年320最保字01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300万元为限;七、李景威、王冬蜜对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5年320最保字01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150万元为限;八、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浙江亚龙贴纸印业有限公司、李景威、王冬蜜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12元,由温州市亚通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浙江亚龙贴纸印业有限公司、李景威、王冬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少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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