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浠水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东来与周爱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来,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来,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周爱平,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从事装璜业,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王东来与周爱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线索,且本院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其均无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国华审 判 员 罗爱东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