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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东来与周爱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来,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来,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周爱平,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从事装璜业,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王东来与周爱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线索,且本院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其均无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国华审 判 员  罗爱东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