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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625号原告:申某。被告:付某。原告申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会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