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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世作与罗颂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作,罗颂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李世作,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颂周,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世作与被执行人罗颂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8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罗颂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新法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颂周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世作借款本金97500元、利息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罗颂周已履行15000元。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罗颂周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罗颂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罗颂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志红 微信公众号“”